《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现就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加快形成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商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力量支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多措并举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重点是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征信、评级等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立足信用服务机构实际,着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发展要求,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一)积极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部门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信用记录格式和数据标准,拓展信息采集内容和范围,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采集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二)根据需要授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红黑名单的认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信用建设的需要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自身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协助政府做好资质名单、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名单的认定和梳理。
(三)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行业特定领域协助参与备案工作。鼓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市场主体特定领域备案工作,探索开展被监管对象在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注册备案,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进行公示监督与社会告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