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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时间:2011-08-31 20:26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3月份起,我市将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为准。政府类投资项目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享受政府大额补贴、使用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国家融资项目。
    二、企业信用报告将作为重点工程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企业应具备的信用等级。
    三、我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采用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评估按《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10]44号)标准收费。(信用评价标准和格式文本及收费标准可从信用辽宁网-http//www.lncredit.gov.cn下载)
    四、经省、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方可承担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须经省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并在“www.winsb111.com”信用报告公示栏目中公示后,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五、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进行查处。市发改委、建委、交通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的监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招标中介机构及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在充分利用市信息中心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好本行业的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办法和数据平台,尤其是对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个人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