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信用百科 >

闫海:从法律方面解读“消费、诚信、营商环境”

时间:2018-03-16 08:58

 

  3月14日,辽宁省2018年“消费·诚信·营商环境”高峰论坛在沈举行。在论坛互动环节,辽宁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梁启东与企业嘉宾、专家进行交流互动。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闫海在交流中表示,诚信在司法体系被奉为“帝王规则”,意味着在整个的司法体系中是至高的,它要调整所有的经济、社会行为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非常广泛深入的规定了“诚信”。
  目前约30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诚信”“诚实信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其中,涉及消费者的法律,比较典型的像“民法总则”里刚刚通过的调整最基本的财产关系,消费关系也被囊括其中。还有《合同法》,属于民事范畴的,也与消费者有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少有两处谈到了诚信。其中,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诚信经营,闫海表达了三点看法:
  第一点,依据诚信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善意真诚,以真诚的心态和诚实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权利滥用禁止、禁止欺诈行为等。
  第二点,经营者要恪守信用,对自己的在先承诺要积极予以兑现,不得作为背信行为损害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即允诺禁反言。
  最后,要求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公平的处理自己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最典型的反映就是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我一直反对直接把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因为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发展的必然,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是当经营者不能合理公平的处理格式合同里的利益关系的时候,这才是人人喊打的‘霸王条款’,这也是诚信经营中需要谨记的。”
  关于营商环境的建设,闫海教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应该是“包容监管+底线监管”,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底线。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就放任不管。要“亲商、重商、护商、爱商”,也不能走极端地变成“畏商”。
  最后,闫海教授用一句话寄语企业诚信建设:经营者要把诚信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自己的竞争力!


来源:东北新闻网